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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积极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

来源:齐鲁网

作者:郑茂生

2023-08-17 19:46: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7日讯 8月17日,菏泽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去年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2022年,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积极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为菏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着力服务全市发展大局。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注重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妥善审理了涉及民生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列案件,成功调处了三起国家赔偿案件。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形成化解争议的合力。认真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细化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目标要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实现“出庭、出声、出策”目标。2022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达250件。

不断规范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度重视个案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对相关建议反馈情况的跟踪,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2022年,全市法院共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39份。相关行政部门对于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行政执法行为。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走访座谈、日常沟通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经常性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与行政机关进行专题交流;积极研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分析,并形成专题报告。

持续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依托市县两级全覆盖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扎实推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努力做到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2022年全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共受理案件850件,和解案件229件。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菏泽法院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守程序合法底线,强化程序正义理念;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举证、应诉能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行政审判基础工作制度化、重点工作项目化、亮点工作品牌化,奋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谱写菏泽后来居上崭新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

1.上诉人侯某诉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及原审第三人刘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侯某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其将原审第三人刘某起诉业主委员会的诉状发到该小区业主群。该诉状包含刘某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刘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刘某遂报警。被上诉人某派出所在接警后履行了相关程序,认定侯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侯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侯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产生、收集、存储和利用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公众在享受信息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防止因不当传播他人个人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案中,侯某在小区微信群里曝光他人具有私密性质的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醒社会公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等平台发布、传播个人信息,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原告朱某、王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王某共同经营多肉植物园,因土地征收,该多肉植物园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行铲除了原告三个大棚内种植的多肉植物,并拆除大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大棚及铲除原告种植的多肉植物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遂向被告提起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后,原告对该赔偿决定认定的土地面积及地上附属物数量、单价、赔偿总额等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赔偿决定书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应予变更。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多肉种植情况及市场价值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常识等,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朱某、王某的大棚,并铲除其种植的多肉植物,造成了朱某、王某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证据,认定被损毁财产的数量、价值,判决某县人民政府应赔偿朱某、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是人民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3.上诉人某劳务公司诉被上诉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公司的防腐保温工程劳务,并把部分劳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第三人苏某经该自然人联系,在工地从事防腐保温劳务工作,苏某接受该自然人管理,从该自然人处领取工资。苏某在下料过程中不慎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苏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定第三人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是工伤事故多发的领域之一。有些建设工程,存在层层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的单位应依法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把部分劳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苏某因工受伤,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民法院维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惩戒违法用工、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4.上诉人黄某诉被上诉人某县医疗保障局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黄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收麦子的途中不慎翻车受伤,随即到医院治疗。后上诉人黄某向被上诉人某县医疗保障局邮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要求报销其住院费用。被上诉人某县医疗保障局以上诉人黄某在涉案事故发生时无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黄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黄某属于无证驾驶,其因涉案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减轻职工或居民患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患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有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依法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本案中,拖拉机属于机动车,使用拖拉机进行耕种、收获、运输等行为均为对农业机械的驾驶行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获取相应证件。黄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发生涉案事故时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其因涉案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要求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确保了医疗保险资金依法支付,也有利于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导向,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文明安全驾驶机动车。

 

闪电新闻记者 郑茂生 王豪杰  报道


[责任编辑:郑茂生 侯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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