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9日讯 记者从曹县检察院了解到,9月28日,由曹县检察院提起的赵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系曹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8、9月份,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周某、张某某等人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家中查扣壁虎2.7公斤,计637只,其余壁虎已被赵某某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赵某某、周某、张某某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决定对赵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2020年7月6日,曹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周某、张某某赔偿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周某、张某某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赵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9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9月28日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生态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对修复破坏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对提升社会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较好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常见的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1700多种。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外,“三有野生动物”也是不允许捕猎的,否则将会面临被判处刑罚和巨额赔偿的双重后果。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提醒,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口腹之欲以身试法!
闪电新闻记者 刘银春 曹县检察院高建怀菏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