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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发布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附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2-06-24 18:22: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4日讯 6月2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同时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禁毒意识,共同营造“向毒品宣战”的浓厚氛围。

2020年以来,菏泽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63件318人,其中,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73件122人,占毒品案件总数的27.8%;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1件24人,占毒品案件总数的8.0%;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161件161人,占毒品案件总数的61.2%;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7件8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件3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人数43人,占毒品犯罪案件总人数的13.5%。

毒品犯罪呈现出四种突出特点

从犯罪主体看,毒品犯罪参与人员呈多元化贩卖、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中青年为主,女性比例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以中老年人为主。从犯罪类型看,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传统的毒品交易大多以冰毒、鸦片为主,近年来,涉新型毒品犯罪不断出现,如可卡因、氯胺酮(俗称K粉)、甲卡西酮等,并且,一旦涉及这几类毒品,数量往往比较大。从交易方式看,毒品交易方式越来越隐蔽表现为人员身份隐蔽、运输方式多变、交易地点多元化。从涉及地域看,跨省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法网络认识,互相交流制毒、造毒技术,进而交叉结伙,流窜作案,制造毒品并跨省运输、贩卖,社会危害性较大。

总结审理经验做法 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通过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菏泽两级法院总结出经验做法: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累犯、毒品再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大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中老年人,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二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予认定;对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对事实不清的部分,不予认定。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的毒品犯罪案件,适时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争取问题解决在庭前,以保障庭审的集中高效进行。四是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等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案例

一、孔某壮、赵某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1.2018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孔某壮、赵某强预谋共同出资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购买制毒设备、原料并租赁一养殖场作为制毒场所。2018年底至2019年3月,二被告人使用化学方法共制造氯胺酮18千克,按照每包500克称重、封装,藏匿于赵某强的汽车车门间隙及后备箱夹缝中,驾车至南方某省进行贩卖,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二被告人共计贩卖氯胺酮6782.5克。

2.2019年底,被告人孔某壮、赵某强共谋租赁场地生产盐酸羟亚胺,后购买设备、原料,在一养殖场内,使用化学方法加工生产,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扣押制毒物品羟亚胺67.65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269.65千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壮、赵某强为牟利,制造毒品氯胺酮并跨省运输、贩卖,数量大;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通讯工具、制毒设备、原料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被告人赵某强使用毒资购买的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本案两名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预谋制造毒品牟利,并跨省运输、贩卖,导致部分毒品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大,二被告人均被判处重刑。在此提醒大家,在毒品类犯罪中,制造、贩卖毒品罪是量刑最重的一类犯罪,切莫以身试法,贩毒、造毒,让自己身陷囹圄,把牢底坐穿。

二、张某成、徐某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备案,从被告人徐某雪处非法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浓硫酸10000kg,用于非法生产化学品苯乙酰基乙酰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含量87.9%的固液混合物a-氰基苯丙酮2607.4 kg,浓硫酸150.26 kg。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成、徐某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浓硫酸10000kg,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资金及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意义:有些人对浓硫酸的认知不全面,认为可以自由买卖,其实,浓硫酸是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相应资质、未经许可、备案而自行买卖,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合法买卖该类物品。

三、袁某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四、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被告人袁某云在本村一处养鸡场北侧田地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被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袁某云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050株。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5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袁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被告人袁某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意义:罂粟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种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即构成犯罪。近年来,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高压打击下,该类案件有所减少,但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因为,在广大农村,有些中老年人把罂粟苗作为青菜食用,对种植罂粟的危害性认知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守法公民。

四、贺某秀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贺某秀在其“奇瑞”牌轿车内,容留李某起、刘某华、李某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贺某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我国刑法规定,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少年,因精神空虚、无知好奇或者寻求刺激,在自己家中、出租屋或者其他场所,一起吸食毒品,损害身心健康。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远离一切毒品,避免因一时糊涂或者好奇而付出沉重代价。


闪电新闻记者 郑茂生 王豪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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